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7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7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73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桓權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九八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桓權竊盜,累犯,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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