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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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3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張寧洲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
人、債務人清冊;前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應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5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
致本院無法審查其聲請是否有理由,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
┌─┬───────────────────────────────┐││應補正資料│├─┼───────────────────────────────┤│1│請說明積欠台灣土地銀行之債務是否以清償完畢?如已清償完畢應提出│││清償證明;如未清償完畢,應將此筆債務列於債權人清冊中,並提出更│││正後之債權人清冊。│├─┼───────────────────────────────┤│2│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成│││立協商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協商之約定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3│聲請人所有房地之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4│提出聲請前2年內,聲請人所有銀行、郵局帳戶之存摺影本、證券存摺│││影本。│├─┼───────────────────────────────┤│5│受扶養人 徐偉傑徐偉齊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附具95、96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6│說明受扶養人徐偉傑、 許偉齊 除聲請人外,是否尚有其他扶養義務人?│││並就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列明計算方式並檢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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