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5號原告 王振宇 被告 林嵩恩 上列被告林嵩恩因詐欺案件(112年度訴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游欣怡法官劉芝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鈺樺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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