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0七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三0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0七一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並於八十八年七月一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更犯竊盜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八0二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七月,並已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樊季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秀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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