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八號
具保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並由具保人即被告如數繳納。
二、茲被告於本院調查中迭經合法傳喚、拘提而未獲,有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等件附卷足憑,堪認被告確已逃匿,自應依法沒入被告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楊皓清法官王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