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25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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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2571號
原 告 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四
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本院於98年11月6
日宣告辯論終結,定於98年11月13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尚有應行
辯論之點,原告並應提出系爭土地93年至98年申報地價或公告地
價之地價證明,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