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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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20號原告 張庭瑋 (地址詳卷)被告 汪祐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高羽慧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 附民 字第 120 號裁定(110.01.21)【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8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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