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102號
原   告  李惠足 即上允五金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劉耀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健等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6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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