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12號原告 陳冠銘 原告與被告 陳育芯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4,6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書記官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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