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77號原告 李育惠 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 律師複代理人 李汶宜 律師被告 朱德村 訴訟代理人 李秀美 被告 朱進興
朱進添 朱慶安 林鳳嬌 陳清祥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曾胤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七月四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函查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書記官黃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