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71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王 瀅捷
王俊儀 姚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參仟陸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 王瀅捷 於民國98年11月至105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
王俊儀、 姚素梅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2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453,640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王瀅捷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王俊儀、姚素梅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71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俊儀、王│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2.15%│││453,640元│瀅捷、姚素│10月19日起││││││梅││││└──┴─────┴─────┴──────┴──────┴───────┘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俊儀、王│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53,640元│瀅捷、姚素│11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梅│││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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