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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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交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家麟選任辯護人蔡乃修律師
蔡千卉律師 蕭宇凱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查,因本案被告具狀 陳報 業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但告訴人尚未提出撤回告訴狀到院,是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7年7月1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揚奇
法官呂維翰法官郭育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