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Corp.)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 律師被告傑紳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96年度訴字第2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侯明正
法官程克琳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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