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2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2901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務人 陳佳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捌萬貳仟柒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七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