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聲再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43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朱濟偉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734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6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886號,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7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濟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朱濟偉不服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73
4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依上述規定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應命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啓強
法官李璧君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