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2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宥溱 即 邱藝雪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重新提出(清晰可辨識)債務人邱宥溱即邱藝雪之玉山TakeIt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書。。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