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73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蘇端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玖仟零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蘇端正於民國94年1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自94年1月
3日起至95年1月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2月24日止累計135,100元未給付,其中38,836元為本金;95,180元為利息;1,0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蘇端正於93年12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109年2月24日止累計1,096,629元未給付,(其中283,49
7元為本金,813,132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蘇端正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9年2月24日止累計247,363元未給付,其中66,875元為消費款;176,888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73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38,836元│蘇端正│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2月25日起│││├──┼─────┼─────┼──────┼──────┼───────┤│003│66,875元│蘇端正│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2月25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蘇端正│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計│││283,497元││2月25日起││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