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38號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正龍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4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3,49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9,904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書記官潘瑜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