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九號
原告丁○○
丙○○乙○○○被告戊○○
甲○○○通設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煌 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三七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孫于淦法官莊秋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