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五一號
原告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汝謙 送達代收人陳樑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壹萬參仟捌佰柒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柒佰伍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柒佰零玖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蔡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