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醫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醫字第3號上訴人 陸天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楊朝鈞 、 陳富鈞 、王家寧、 石韻琦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