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78號原告 王懋康 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輝達維京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凱倫 (KarenTheresaBurns)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劉素吟 律師 王嘉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第二項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08年3月4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萬2,498元及法定利息;第三項請求被告自108年3月4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8,550元至原告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專戶。上開聲明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薪資給付、提撥勞工退休金部分,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即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屬因定期給付涉訟,查原告於起訴時約為51歲,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定65歲強制退休年齡止,可工作期間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其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應以10年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12萬5,760元【計算式:(142,498+8,550)×12×10)=18,125,760】,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544元。惟原告為勞工而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工資之訴,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應暫免徵收2分之1之裁判費,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捌萬伍仟柒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勞工法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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