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0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0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伍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等5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明儀附表:
┌───────┬─────────┬─────────┬─────────┬─────────┬─────────┐│編號│1│2│3│4│5│├───────┼─────────┼─────────┼─────────┼─────────┼─────────┤│罪名│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加重竊盜未遂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加重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1、2、3款、第2項│10條第1項│10條第2項│3款│├───────┼─────────┼─────────┼─────────┼─────────┼─────────┤│犯罪日期│97年2月13日│97年1月17日│97年2月28日│97年2月28日│96年12月7日│├───────┼─────────┼─────────┼─────────┼─────────┼─────────┤│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97年度偵字│板橋地檢97年度偵字│板橋地檢97年度毒偵│板橋地檢97年度毒偵│板橋地檢97年度偵字││關年度及案號│第13741號│第4379號│字第2528號│第2528號│第259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桃簡字第2493│97年度易字第342號│97年度訴字第1612號│97年度訴字第1612號│97年度易字第926號││實││號││││││審├────┼─────────┼─────────┼─────────┼─────────┼─────────┤││判決日期│97年8月26日│97年2月14日│97年7月23日│97年7月23日│97年6月19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桃簡字第2493│97年度易字第342號│97年度訴字第1612號│97年度訴字第1612號│97年度易字第926號││判││號││││││決├────┼─────────┼─────────┼─────────┼─────────┼─────────┤││確定日期│97年9月29日│97年3月13日│97年9月9日│97年9月9日│97年9月9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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