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74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74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審易字第74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在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江振義書記官林韡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丁○○攜帶兇器竊盜伍次,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丁○○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得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物得手。嗣經警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刑事庭法官江振義
書記官林韡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韡婷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民國)│犯罪地點│犯罪方式│失竊財物│查獲經過│├──┼────┼────────┼──────┼──────┼────┼─────┤│1│乙○○(│96年9月14日中午│桃園縣八德市│以自備六角板│車號00-│警方於96年│││車輛使用│12時許│長興路673號│手竊取車號00│2525號自│10月3日上│││人)、蔡│││-2525號自用│用小客車│午10時20分│││金河(車│││小客車│1部│許,在桃園│││輛所有人│││││縣大溪鎮廟│││)│││││後13之2號││││││││前尋獲車號││││││││H8-2525號││││││││車輛,經採││││││││集車內指紋││││││││送驗後查獲││││││││。│├──┼────┼────────┼──────┼──────┼────┼─────┤│2│己○○│96年9月14日晚間│桃園縣龜山鄉│以自備T字型│車號00-│警方於上揭││││10時許│文化一路上│板手竊取車號│3552號車│時地尋獲車││││││SX-3552號車│牌2面│號H8-2525││││││牌2面││號車輛時,││││││││發現車輛懸││││││││掛車號00-││││││││3552號車牌││││││││。│├──┼────┼────────┼──────┼──────┼────┼─────┤│3│丙○○│96年9月14日晚間│桃園縣龜山鄉│以自備T字型│車號00-│警方於上揭││││10時許│文化一路上│板手竊取車號│6343號車│時地尋獲車││││││Q7-6343號車│牌2面│號H8-2525││││││牌2面││號車輛時,││││││││發現車輛內││││││││有車號00-││││││││6343號車牌││││││││2面。│├──┼────┼────────┼──────┼──────┼────┼─────┤│4│戊○○│96年10月21日晚上│桃園縣八德市│以自備六角板│車號00-│警方於96年││││10時許│東勇北街145│手竊取車號00│5678號自│10月22日中│││││號前│-5678號自用│用小客車│午12時45分││││││小客車││許,在桃園││││││││縣平鎮市平││││││││東路492巷││││││││巷底尋獲車││││││││號EA-5678││││││││號車輛,經││││││││採集車內指││││││││紋送驗後查││││││││獲。│├──┼────┼────────┼──────┼──────┼────┼─────┤│5│庚○○│96年10月6日凌晨│桃園縣八德市│以自備六角板│車號00-│警方於96年││││2時許│國際路88號前│手竊取車號00│0251號自│11月12日下││││││-0251號自用│用小客車│午4時許,││││││小客車││在桃園縣大││││││○○○鎮○○街││││││││230號旁尋││││││││獲車號00-││││││││0251號車輛││││││││,經採集車││││││││內指紋送驗││││││││後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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