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9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15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四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等4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明儀附表:
┌───────┬─────────┬─────────┬─────────┬─────────┐│編號│1│2│3│4│├───────┼─────────┼─────────┼─────────┼─────────┤│罪名│竊盜罪│贓物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詐欺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49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39條第1項│││││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5年11月14日│96年4月24日│96年3月間某日至96│95年5月16日│││││年5月23日止││├───────┼─────────┼─────────┼─────────┼─────────┤│偵查(自訴)機│苗栗地檢96年度偵字│苗栗地檢96年度偵字│苗栗地檢96年度毒偵│桃園地檢97年度偵字││關年度及案號│第1400號│第2111號│字第879號│第13083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298號│96年度易字第536號│96年度苗簡字第689│97年度桃簡字第1923││實││││號│號││審├────┼─────────┼─────────┼─────────┼─────────┤││判決日期│96年7月16日│96年7月24日│96年7月31日│97年9月10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易字第298號│96年度易字第536號│96年度苗簡字第689│97年度桃簡字第1923││決││││號│號││├────┼─────────┼─────────┼─────────┼─────────┤││確定日期│96年8月16日│96年7月24日│96年8月24日│97年10月13日│├──┴────┼─────────┴─────────┴─────────┴─────────┤│備註│編號1至3之罪,經苗栗地院以96年度聲字第6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已執行│││完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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