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519號原告 張彩婕 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 律師
陳鄭權 律師被告 彭祥恩 訴訟代理人 劉士昇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彭祥恩間離婚等事件,原告主張離婚、非財產損害賠償、贍養費及剩餘財產分配。非財產損害賠償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每月給付贍養費22,921元,共計2,750,5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剩餘財產分配金額則為7,000,000元,以上合計之金額為12,750,520元,應徵裁判費124,288元;離婚部分應徵裁判3,000元。
二、原告起訴僅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尚欠124,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益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