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提供監視器畫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03號原告 湯秉衡 被告 林玉玲
王宸豪 上列當事人間提供監視器畫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提供民國107年1月26日晚間10時監視器影像及聲音之一定作為,為非因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連士綱
法官黃繼瑜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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