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89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瑞貝卡國際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