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12號原告 李師彭 被告 陳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