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34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345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乙○○
、3樓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壹萬參仟玖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參拾壹萬貳仟貳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