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建物所有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1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縣大里市農會間確認建物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之六棟建物之工程造價共為新臺幣3,470,000元(637,000+562,000+562,000+579,000+568,000+562,000=3,470,000),有嘉義縣政府建設局建造執照6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7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3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民一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