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8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甲○○
戊○○乙○○丙○○被告丁○○上列被告因97年度易字第192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98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鄭舜元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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