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8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千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8年2月23日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乙節,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附卷可按。
二、茲因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書記官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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