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6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執字第3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附表編號四、五、七部分)與減得之刑(附表編號一、二、三、六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九十六年嘉簡字第九
一六、七五一、一三八四、一三六○號、九十六年訴字第七二八號、九十六年嘉簡字第一○六九號),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編號一至二案件,經減刑定執行刑五月;又編號三、六案件,均經減刑,編號六減得之刑與編號五案,定執行刑十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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