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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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重傷害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2、3、4部分,並均經減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重傷害│重利│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10月,經│有期徒刑5月,經減刑│有期徒刑4月,經減刑│││減刑為1年5月確定(已│為有期徒刑2月15日(│為有期徒刑2月(已發│││發監)│已發監)│監)│├────────┼──────────┼──────────┼──────────┤│犯罪日期│93.02.27│93.6月間至94.11.10│93年底│├────────┼──────────┼──────────┼──────────┤│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4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917號│20586號│20586號│├─┬──────┼──────────┼──────────┼──────────┤│最│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2228號│95年度重訴字第412號│95年度重訴字第412號││實├──────┼──────────┼──────────┼──────────┤│審│判決日期│95.12.26│95.08.11│95.08.11│├─┼──────┼──────────┼──────────┼──────────┤│確│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2228號│95年度重訴字第412號│95年度重訴字第412號││決││、(96聲減5243號)│(96聲減5243號)│(96聲減5243號)││├──────┼──────────┼──────────┼──────────┤││判決確定日期│96.01.18│96.01.25│96.01.25│├─┴──────┼──────────┼──────────┼──────────┤││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備註│3540號(96執減更6531│11946號(96執減更│11946號(96執減更│││號)│6531號)│6531號)│└────────┴──────────┴──────────┴──────────┘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妨害自由│偽造有價證券│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經減刑│有期徒刑3年2月(已發│有期徒刑3年3月(已發│││為2月(羈押期滿)│監)│監)│├────────┼──────────┼──────────┼──────────┤│犯罪日期│94.11.11│94.11.21│94年6月中旬至│││││94.12.0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0586號│20586號│20586號│├─┬──────┼──────────┼──────────┼──────────┤│最│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2189號│95年度重訴字第412號│95年度重訴字第412號││實├──────┼──────────┼──────────┼──────────┤│審│判決日期│96.07.24│95.08.11│95.08.11│├─┼──────┼──────────┼──────────┼──────────┤│確│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2189號│95年度重訴字第412號│95年度重訴字第41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7.24│97.01.07(撤回上訴)│97.01.07(撤回上訴)│├─┴──────┼──────────┼──────────┼──────────┤││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備註│16021號│4473號│4473號│└────────┴──────────┴──────────┴──────────┘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罪名│擄人勒贖│││├────────┼──────────┼──────────┼──────────┤│宣告刑│有期徒刑11年(已發監│││││)│││├────────┼──────────┼──────────┼──────────┤│犯罪日期│94.12.0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058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5年度重訴字第412號││││實├──────┼──────────┼──────────┼──────────┤│審│判決日期│95.08.11│││├─┼──────┼──────────┼──────────┼──────────┤│確│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5年度重訴字第41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1.07(撤回上訴)│││├─┴──────┼──────────┼──────────┼──────────┤││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備註│447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