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4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四七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八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惠生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魏淑娟~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0八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伸邦有限公司 莊月娥 │台灣銀行台北世貿中│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捌萬元│AD四九八四七一│││││山分行│││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