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原告丙○○被告丁○○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四年度交訴字第四二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甲○○新台幣(下同)五百一十九萬一千五百八十元;給付原告丙○○五百二十四萬九千二百八十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其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丁○○、乙○○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95年5月11日以九十四年度交訴字第四十二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許金樹
法官高文崇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