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緝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訴緝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緝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其旭選任辯護人林建宏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0年度偵字第3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其旭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玖年參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其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由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犯行,然依證人即購毒者 楊錦松林冠宇 等人之證述,以及扣得之海洛因及行動電話等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嫌疑重大,且被告逃亡大陸長達17年,經本院發布通緝,有逃亡之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且未予羈押難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爰自民國108年
8月9日執行羈押,嗣於108年11月9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再於109年1月9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案延長羈押期限將屆,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被告於91年該案審理期間逃亡大陸,逃亡期間達17年之久,所犯又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是被告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未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情形,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3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如惠
法官羅子俞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藍建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