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744號
法定代理人  林哲民
訴訟代理人  林智瑤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930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8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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