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027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務人 鄧柏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捌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逾百分之15之部分,依銀行法第47條之1之規定,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編│請求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備註││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1│169,832元(其中│93.11.01~104.8.31│19.95││││計息本金149,574├─────────┼───┼──┤││元)│104.9.1~清償日止│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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