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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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97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卓維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麒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書記官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