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21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4年度店簡字第21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天之境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鈞傑
訴訟代理人  賴永憲 律師
       錢紀安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鎧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瑞燕
訴訟代理人  盧瑞興
上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下午三時
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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