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6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6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68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己○○原名許宴瑜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營偵字第60
8、691、816號),被告等二人於準備程序中,均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己○○共同連續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甲○○處有期徒刑壹年,己○○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實
一、己○○與甲○○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犯意,就附表編號一、編號四、編號五、編號六之竊盜行為,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附表編號二、三號之竊盜行為,則由己○○獨自一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方法,由甲○○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己○○或由己○○自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作為交通工具,連續多次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等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得手後,己○○與甲○○分別持有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乙○○所有之雅頓牌男女對錶各乙支(己○○分得女錶乙支,甲○○分得男錶乙支),己○○並將竊得之如附表編號二所示庚○○所有之PΠ-500桌上型電腦乙臺及LIETON.17吋電腦螢幕乙具,出售予不知情之 張高賓 (另為不起訴處分)所經營、位於嘉義市○○街○號之「訊捷3C網路量販店」,其餘竊得如附表編號四、編號五、編號六所示之金飾,則由己○○或甲○○持向臺南縣○○鎮○○路○○號「金立山銀樓」、臺南縣新營市○○路○號「鈺珊珠寶銀樓」等處變賣,所得現金供其等二人花用。於九十四年五月三日下午四時許,為警在臺南縣新營市○○路○段三六六之一號查獲己○○持有竊得之雅頓女錶乙支、無線電收信器乙具等物,而循線在張高賓所經營之上揭「訊捷3C網路量販店」內查獲己○○所出售之上開電腦及螢幕各乙臺,並通知甲○○到案說明,而查獲甲○○持有上開竊得之雅頓男錶乙支。又於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晚上十時三十分許,經警循線在己○○位於臺南縣新營市○○○街○○○號住處內扣得壬○○所有之金牌乙面,復於九十四年七月二日下午六時十分許,己○○與甲○○在為附表編號六所示竊盜犯行後,為屋主丙○○發覺分別逃逸,而由丙○○偕同鄰居 吳慶昌 當場制服己○○後報警處理,並經警在己○○身上查扣丙○○所有之皮包乙只、黃金項 鍊加 觀世音墜子二條(分別重七錢、三錢)、黃金戒子鑲鑽二個(分別重二錢、三錢)、K金女用手錶乙只等物。並經己○○於警訊時供承附表編號四、五之竊盜行為而查獲。
二、案經丙○○訴由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報告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被告己○○與被告甲○○於偵查及審理中自白不諱。核與被害人乙○○、庚○○戊○○、辛○○與丙○○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警製被害人乙○○、庚○○、壬○○與丙○○所填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照片、車號查詢汽車車籍列印資料、法務部戶役政查詢作業系統全戶戶籍資料、臺南縣後壁 鄉嘉民村 一二七之十四號現場照片、臺南縣後壁鄉嘉民村一二七之十二號現場照片、被告己○○位於臺南縣新營市○○○街○○○號住處照片、臺南市太南里太子宮二七九號現場照片、臺南縣○○鎮○○路○○號「金立山銀樓」現場照片、臺南縣新營市○○路○號「鈺珊珠寶銀樓」現場照片與金飾買入登記簿等在卷可稽。被告等二人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己○○所為附表編號一、二、五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編號第三之行為,係犯定條項第二款之毀越門扇竊盜罪、編號第四、第六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被告甲○○所為附表編號第一、第五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夜侵入住宅竊盜罪,編號第四、第六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被告己○○與甲○○二人間,就附表編號第一、四、五、六號之竊盜或加重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其等二人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情節較重之罪,即被告己○○論以附表編號二、被告甲○○論以附表編號一之加重竊盜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等二人,不務正業,於夜間或白天多次闖空門行竊,嚴重危害人民居家安全,其等竊盜所得財物之價值,及其犯罪動機、目的、犯罪後坦承犯罪,態度良好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作案用鑰匙雖係被告有供犯罪所用,但未據扣案,未免將來執行之困難,不宜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朱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行為人│行為態樣│竊得財物│備註││││(被害人)││(所犯法條)│││├──┼────┼─────┼───┼──────┼────┼────┤│一│九十四年│乙○○位於│己○○│己○○、 李威 │雅頓牌男│業經被害│││三月二十│臺南縣新營│、李威│毅趁夜間住宅│女對錶乙│人乙○○│││三日晚上│市○○路二│毅│門扇未上鎖且│對等物,│領回│││八時許│段七八九號││無人在內看守│合計價值│││││住處(未據││之際侵入行竊│約新台幣│││││告訴)││(刑法第三百│(下同)│││││││二十一條第一│二萬餘元│││││││項第一款)│。││││││││││││││││││││││││││││││││││││││││││├──┼────┼─────┼───┼──────┼────┼────┤│二│九十四年│庚○○位於│己○○│己○○趁夜間│PΠ-500│PΠ-500│││四月二十│臺南縣新營││住宅內無人看│桌上型電│桌上型電│││六日晚上│市○○路二││守之際,持自│腦乙臺、│腦乙臺、│││八時許│段七五五號││備鑰匙撬開門│LITEON.1│LITEON.1││││住處(未據││鎖侵入行竊(│7吋電腦│7吋電腦││││告訴)││刑法第三百二│螢幕乙臺│螢幕乙臺││││││十一條第一項│、無線電│、無線電││││││第一款)│接收器乙│顯示器乙│││││││具、現金│具等物業│││││││六百元等│經被害人│││││││物,合計│庚○○領│││││││價值約四│回│││││││萬七千六││││││││百元。││││││││││││││││││││││││││││││││││├──┼────┼─────┼───┼──────┼────┼────┤│三│九十四年│壬○○位於│同上│己○○趁白日│金牌乙面│業經被害│││五月十八│臺南縣後壁││住宅內無人看││人壬○○│││日下午二│鄉嘉民村茄││守之際,徒手││領回│││時三十分│苳一二七之││將門扇撞開而│││││許│十二號住處││毀損門鎖侵入││││││(未據告訴││行竊(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四│九十四年│戊○○位於│己○○│己○○、李威│金塊三塊│金塊三塊│││六月十八│臺南縣後壁│、李威│毅趁白日住宅│、金飾乙│、金飾乙│││日下午四│鄉後部村八│毅│內無人看守之│條、銀飾│條業經許│││時許│十二之六號││際,由己○○│乙條等物│ 富傑 、李││││住處(未據││持自備鑰匙開││ 威毅 於九││││告訴)││啟住宅門鎖進││十四年六││││││入行竊(刑法││月十八日││││││第三百二十條││持向臺南││││││第一項)││縣鹽水鎮││││││││朝琴路十││││││││七號「金││││││││立山銀樓││││││││」變賣│├──┼────┼─────┼───┼──────┼────┼────┤│五│九十四年│辛○○位於│同上│己○○、李威│硬幣數枚│黃金線圈│││六月二十│臺南縣鹽水││毅趁夜間住宅│、古幣數│乙條業經│││六日晚上│鎮水仙里中││內無人看守之│枚、黃金│甲○○於│││八時許│山路三十五││際,由己○○│線圈、七│九十四年││││號住處(未││持自備鑰匙開│星牌香菸│六月二十││││據告訴)││啟住宅門鎖侵│七包等物│六持向臺││││││入行竊(刑法││南縣新營││││││第三百二十一││市○○路││││││條第一項第一││五號「鈺││││││款)││珊珠寶銀││││││││樓」變賣│├──┼────┼─────┼───┼──────┼────┼────┤│六│九十四年│丙○○位於│同上│己○○、李威│皮包乙只│業經告訴│││七月二日│臺南縣新營││毅趁白日住宅│、黃金項│人丙○○│││二日下午│市太子宮二││內無人看守且│鍊加觀世│領回│││五時許│七九號住處││門扇未上鎖之│音墜子二│││││(業據告訴││際進入行竊(│條(分別│││││)││刑法第三百二│重七錢、│││││││十條第一項)│三錢)、││││││││黃金戒子││││││││鑲鑽二只││││││││(分別重││││││││二錢、三││││││││錢)、K││││││││金女用手││││││││錶乙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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