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266號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嘉鴻

陳茂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鐘瑜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任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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