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7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795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莊瑄環 債務人 賴清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肆仟零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書記官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