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01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0117號債權人臺南市東山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右山 非訟代理人 陳素渼 債務人 王寶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柒萬貳仟柒佰貳拾元②叁拾陸萬叁仟叁佰伍拾叁元③伍萬零玖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四日②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九日③一百零一年九月九日起至民國①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三日②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八日③一百零一年十月八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四日②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九日③一百零一年十月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相同利率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二五)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四、依債權人提出之貸款借據第五點(二),乃係約定「貸款逾期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債權人請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本金以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與前開約款所載僅以逾期利息部分計算違約金之規定不符,故債權人請求逾第一項所准許之違約金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