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8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8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8362號債權人 林妤 債務人 黃勝南 債務人 黃世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勝南、黃世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書面釋明正確之請求利息利率為何(聲請狀請求月利率2.
5%,已逾法定利率年息20%)?
二、債務人黃勝南、黃世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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