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交易字第7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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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原交易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交易字第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王秀鈺義務辯護人賴昭彤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於民國111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被告與告訴人 陳泝州 業已成立調解,因告訴人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