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31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璋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彥璋因病於民國111年7月7日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下稱高雄長庚醫院)住院、於同年月8日接受手術治療、於同年月11日有因缺氧性腦病變至加護病房住院治療,嗣則因缺氧性腦病變臥床無法自行活動、呈現植物人狀態;又本案經起訴後,本院曾函請高雄長庚醫院於被告出院時通知本院,並陸續函詢該院被告病況,至112年11月30日仍獲該院覆稱被告仍在住院治療中、迄未獲該院通知被告有出院之情形,有高雄長庚醫院111年7月25日診斷證明書及本院、高雄長庚醫院歷次往來函文在卷可查,堪認被告現因疾病不能到庭,即有停止審判之事由,揆依首揭規定,本案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書嫺
法官陳永盛法官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李偲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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