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1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奕琳年籍詳卷被告韓嘉霖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 呂昀叡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奕琳、韓嘉霖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二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
法官何一宏法官謝昀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9日
書記官楊竣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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